如东醉驾老板定罪故意杀人而非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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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企业主陆华醉酒驾车拖死女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是在法律界引发热议。11日,该案一审有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华无期徒刑。

南通中院认为陆华的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其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十分明显,属间接故意杀人。陆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43万多元。

今年4月17日晚8时40分,如东东信典当行老板陆华醉酒后驾驶苏F36X68别克轿车行驶至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秀兰发生碰撞,致使申秀兰跌坐于汽车前方。陆华本已将汽车刹车后停下,但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便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启动汽车,将申秀兰及其所骑自行车拖曳于汽车车身之下行驶150米,随后逃离现场。申秀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陆华于肇事当晚被如东警方抓获,经检测,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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